申请人:钦州市坭阜兴陶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钦州市理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7446号“坭阜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4007号图形商标、第26549509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