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65981号“同程黑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52894号“比特蓝鲸及图”商标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75252号“BUBBLE WHALE SOLOVE及图”商标、第8667554号图形商标、第35427827号图形、第21567906号“法哒哒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