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69407号“今梦缘 一坛好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今梦缘 一坛好酒 39969407

阅读:47299 2021-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阜阳市今梦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6900号《关于第39969407号“今梦缘 一坛好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2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阜阳市今梦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6900号《关于第39969407号“今梦缘 一坛好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2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6258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的权利障碍。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中1521号判决中,判定“一坛好酒”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更易通过商标的其他组成部分进行识别和呼叫。申请商标的其他构成要素为“今梦缘”,第21681780号商标、第34321335号商标、第25713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其他构成要素为“金六福”,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的文字排列方式、所使用的字体均不相同。如前所述,“一坛好酒”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更易通过双方商标的其他注册部分进行识别和呼叫。由于四件商标的其他组成部分的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明显不同,整体外观可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状态下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第33661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状态下能够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9969407号“今梦缘 一坛好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今梦缘 一坛好酒 399694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6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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