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15062号“五粮液 经典三十30 WULIA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43974号“新五粮液”商标、第47745066号“五粮玉液”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烧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