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远景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58255号“神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85574号“超级神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23258号“神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6034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4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教学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教学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指定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