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开心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硅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05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
申请人:苏州开心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硅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05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