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纪良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66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3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手法、表现形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告解散,不能再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任何宣传和使用行为,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列表;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公证书;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