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长一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68487号“長興 老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850号“长兴岛及图”商标、第46144282号“长兴店 CHANG XING DIAN”商标、第7393290号“長興酒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上投入使用,已在一定的地域具有知名度与关注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陈列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