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拿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28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44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制礼品包装纸;纸制礼品包装物;纸制餐桌用布;纸制抹布;纸制杯盘垫;纸制杯垫;糖果包装纸;纸手帕;啤酒杯垫;纸餐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制或纸板制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