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47410号“蒙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蒙粱 47547410

阅读:190220 2021-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赵志威粮食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47410号“蒙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外观和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明显的识别功能,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包含的地域与申请人所在…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赵志威粮食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47410号“蒙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外观和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明显的识别功能,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包含的地域与申请人所在地为同一地域,公众依据一般识别能力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蒙粱”,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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