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98175号“国泰君安 开放金融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4011号“国泰恒安”商标、第42488315号图形商标、第19431550号“I-WEATHER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