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92498号“邦瓦古树樱花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邦瓦古树樱花谷 47492498

阅读:40721 2021-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陇川爱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492498号“邦瓦古树樱花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旅游开发公司,开发过很多旅游景点,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开发的景区名字,是出于对景区名字的使用和保护。申请商标用…

  申请人:陇川爱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492498号“邦瓦古树樱花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旅游开发公司,开发过很多旅游景点,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开发的景区名字,是出于对景区名字的使用和保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项目规划建议书、项目规划、项目规划方案、项目签约文本、宣传手册、合作协议、招商合影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将其文字“邦瓦古树樱花谷”指定使用在“安排旅行;旅行座位预订;安排游艇旅行;旅行票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预订;旅行陪伴”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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