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义圣帕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性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63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1067号、第25058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8月27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