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69354号“WeT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9057号“微验 We t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00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0856692号“爱智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申请人官方网站、“WeTest”搜索结果、申请人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We Test”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We test”高度近似,整体含义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面美术设计”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平面美术设计”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