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晓亮
委托代理人:江西诺信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37055号“fupin83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520号“福品FUPIN”商标、第16865114号“富拼FUPIN”商标、第30944700号“涪品FuP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一期满未提交续展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fupin832”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