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8679号“HIT 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3166号“H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6797号“TOP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44965号“TO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95098号“淘璞 61topbaby.com 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13267号“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06597号“哈工大 H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126086号“.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759453号“Hi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HIT TOP”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HIT”、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TOP”、引证商标三的外文识别部分“TOOP”、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TOP”、引证商标五的外文识别部分“top”、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外文“HIT”及引证商标七的外文识别部分“top”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八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