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摩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14328号“碳纤汇 CARBON FIBER BOUT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内饰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