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艺达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熠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81146号“艺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9578号“艺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且已超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