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76733号“汇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树木嫁接用黏性制剂”商品进行驳回复审申请,其它驳回商品予以放弃复审申请,因此,本文只需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7000号“汇盈HUIYING”商标、第15318495号“汇盈HUIY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展开论述,下文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9747号“汇盈及图”商标、第8467160号“汇盈”商标、第3609788号“汇盈HUIY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将不再予以论述。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的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9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树木嫁接用黏性制剂”商品上进行驳回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汇盈”与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文字“汇盈”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化合物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化合物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