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泛洋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09763号“Dizz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9256号“DIZZY MO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4月22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