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正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虎撑健康(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6228号“乐苏元 Le 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8531375号“隆盛春LS SPRING”商标、第1996046号“新生源”商标、第7259641号“春天SPRING SOYA BEANS”商标、第8703953号“SPRING”商标、第8704059号“SPRING”商标、第30823028号“LU. SPRING”商标、第8576602号“吕氏春天LSPRING”商标、第7073982号“施柏丽 SPRING”商标、第11993018号“SPRING”商标、第18960411号“SP.RING”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