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凤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异议人:保定白家罩饼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卓创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683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白家罩饼”是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白家罩饼”是原异议人在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典型的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527714号“白家罩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工商登记信息;2、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白桂森亲属关系证明;3、引证商标注册证明;4、“保府”部分检索结果打印件;5、异议人企业简介及部分分店执照;6、销售合同;7、荣誉证明、媒体报道;8、百度地图截图。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答辩意见:被异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含义,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引证商标完全不相同,相关大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异议人商号的抄袭和摹仿,未构成抢注。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合同及票据、相关荣誉证明及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保府白家罩饼”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开发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27714号“白家罩饼”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电视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广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保府白家罩饼”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白家罩饼”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广告”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已经实质审查,完全符合商标及审查标准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注册被异议商标后便投入使用,经使用宣传,被异议商标已为市场和消费者所熟知,具有极高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及票据、相关荣誉证明及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意见及相关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35类开发票;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广告服务上。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我局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26835号不予注册决定,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广告不予核准注册,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票服务予以核准注册。不予注册复审范围应限于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内容,异议决定核准注册部分的内容已经生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我局在下文中对异议决定核准注册的商品及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均不再评述。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原异议人,核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被异议商标“保府白家罩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白家罩饼”,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通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对原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不再适用该条款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号在中国在先在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异议人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