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复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87735号“大麻二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相关商品上,“大麻二酚”是主要原料,是对商品原料的真实表示,并未超过其固有程度,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麻二酚”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