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银川艾伯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8日对第27542176号“银商智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2002年,是由中国银联控股的从事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的公司,其“全民”系列商标在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作为一家专业化的互联网支付公司,在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94777号“银商云 UMS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33437号“银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355399号“银商慧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065803号“银商小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试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部分荣誉及媒体报道;
3、申请人参展照片;
4、申请人品牌签购单等部分报道资料;
5、行业分析报告;
6、申请人行业地位;
7、全民付品牌相关报道;
8、全名付部分荣誉证明文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闪光信号灯;声导管;测绘仪器;电缆;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且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7年12月27日、2019年5月9日申请注册,其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闪光信号灯;声导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