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48701号“THICK-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ICK-IT G1548701

阅读:77944 2021-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ENT PRECISION FOODS GROUP,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8701号“THICK-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组,具有多重含…

  申请人:KENT PRECISION FOODS GROUP,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8701号“THICK-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组,具有多重含义,不会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特点。已有众多包含“THICK”的商标在国内及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汉大辞典相关页复印件、申请商标百度搜索结果、有道词典翻译结果打印件、有关英语构词功能的论文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文字“THICK”可译为“浓的”,“ IT”可译为“它”,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和地域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48701号“THICK-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ICK-IT G15487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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