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芯睿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9492517号“RU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9197号“Ruison”商标、第9219240号“RISION”商标、第19921423号“R-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RUISION”与引证商标一“Ruison”,引证商标二“RISION”,引证商标三“R-Vision”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服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学服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