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547948号“田间傲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田间傲谷 49547948

阅读:114536 2021-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47948号“田间傲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28904号“田间谷 TIANJIANGU Assist food nut…

  申请人: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47948号“田间傲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28904号“田间谷 TIANJIANGU Assist food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田间傲谷”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田间谷”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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