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27024号“臻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92637号商标、第349693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奖励、相关裁定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臻芯”与引证商标一“臻心”、引证商标二“臻芯牙美”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DNA及RNA测试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