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美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33812号“glag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3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对“glagly”眼镜防雾产品的众筹介绍、韩国购物网站产品售卖截图、百度百科对“环球低空”的介绍、相关裁定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lagly”与引证商标“glafly.com”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体育用护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救生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