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励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69003号“力贝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5551号“安贝力 Ammbelly”商标被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