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通汇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04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9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先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