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海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85080号“女兒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48766229号“南海女儿红”商标、第16104342号“女儿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