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东市寒地黑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48055号“肇粟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5732号“哲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