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树维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06365号“彭厨 PENGC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彭厨”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在“饭店、餐饮”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0916号“PENG CHU”商标、第36548278号“PENG CHU”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彭厨”驰名商标的批复、引证商标一、二商标详情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PENG CHU”,且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彭厨”商标曾在“饭店、餐饮”服务上被认定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