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84032号“凌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95157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被核准注册在服务上,该决定现已生效。第11106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被维持在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质量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地质勘测、化学分析、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凌霄”用作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