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CKETBOOK INTERNATIONAL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9742号“POCKETBOOK INKP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6724号“POCKET BOO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