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卓成厨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16637号“叮咚点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8976号商标、第45031427号商标、第45246968号商标、第47324446号商标、第47408222号商标、第41883143号商标、第28075757号商标、第14417998号商标、第13653164号商标、第317345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含义、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至十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至十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