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奎屯云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14192号“云棉315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57141号商标、第404980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植物种子、播种用种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作物种子、酿酒麦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垫窝用木屑、宠物用褥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