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12158号“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631269号、第22609087号、第32637555号、第2260908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