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瀚像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89876号“瀚像影业 HANXIANG PI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7883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
申请人:青岛瀚像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89876号“瀚像影业 HANXIANG PI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7883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