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50780号“八零年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项目上的驳回复审,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9786号“八零年代”商标、第16548635号“80年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在类似商品项目上近似商标,不再作为本案复审的审查范围。二、申请人已对第13117031号“八零年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牛奶制品”商品项目上提起撤三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二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