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野营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6780号“CAMPER'S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4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房车和户外野营用品公司,申请人在先独创使用“CAMPERS CHOICE”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实物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CAMPERS CHOICE”可译为“露营者的选择”,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