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曲江第一中学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44481号“西安市曲江第一中学 XI'AN QUJIANG NO.1 HIGH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4195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核准注册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