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73235号“Yi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82332号“鱼跃yuwell”商标、第20282387号“yuwell”商标、第20282440号“鱼跃yuwell”商标、第20282527号“yuwell”商标、第20283546号“yuwell”商标、第20283597号“鱼跃yuwell”商标、第30261790号“YU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提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报道、行政判决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