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里市凯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翔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98342号“龙头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旅游景点,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凯里市西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龙头河”为旅游景点,指定使用在提供旅行信息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