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高志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15613号“美厨厅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仅请求在“肉;冻田鸡腿;水果罐头;牛奶制品;水产罐头”五项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用果胶”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第45555064号“美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