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科信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35310号“SHEN KE XIN 200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7778号“SHENZHEN SHEKOU SECURITY SERVICE COMPANY 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