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大孚橡胶有限公司、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34724号“大孚 FEI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7170号“大孚dafu”商标、第33233579号“大孚DaFu”商标、第25573158号“FEIYUE及图”商标、第22348835号“FEIYUE及图”商标、第913590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第42570385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第41961415号“斐月FEIYUE”商标、第4195888号“斐岳FEIYUE”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235315号“非跃feiyue”商标、第13931490号“妃钥feiyue”商标、第101303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第22995621号“FEIYUE.及图”商标、第21928519号“斐月FEIYUE”商标、第37974943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第10859371号“妃约FEIYUE”商标、第21928404号“斐岳FEIYUE”商标、第24318118号“斐越FEIYUE”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