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安华尔鑫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25434号“AIMB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2689号“哈博 AIRB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