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66677号“小小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5498号“小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65950号“小盼Xiao 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小小盼”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小盼”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